福建首个台胞台企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福州马尾成立
52 2025-04-05 16:51:00
在美国,长期以来的冒险精神使得不论政府还是公民都倾向通过多元、宽松的手段追求经济的发展,虽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是绝不能为了实现零风险而极大地阻碍甚至扼杀市场经济、科技创新以及全球化竞争。
当事人对此基准的认识和信服,只要有充分的证明佐证,就可为其不存在主观非难性提供正当理由。而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惩罚是以责任主义为轴心驱动的。
所谓事实可能性,例如若某人一直在城市生活,其乱闯马路隔离带的防护栏导致交通事故,就很难以不知道此行为违法作为抗辩事由。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41)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与对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的是,尽管责任主义对法律认识错误同样有支配性和作用力,却未获彻底贯彻,责任主义在法律错误领域也并未展现出如同事实错误一样的绝对效力,大部分国家对违法性认识的处理方式仍旧只是不知法可不罚,而非不知法不罚。(3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页。
其尝试通过限定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判断来实现预防目的的做法,本质上也仍旧是为责任主义在法律认识领域的作用边界进行划线。而从这两个观念出发,主张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由此来防御行为人以不懂法来逃避刑事责任的观点,更从根本上将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和刑事政策的现实需求混淆,其本质是将遏制犯罪行为、促进有序的司法运作、维持规则之治的至上性等社会利益,置于无道德罪过即免受惩罚的个人权利之上,(11)其结果也使原本作为刑罚正当性基础的责任主义很容易被功利主义的刑事政策目标替代。我国采用了立法机关的合宪性审查模式,但严格区分宪法解释权和宪法修改权。
关键词: 原旨主义 立法原意 合宪性审查 宪法解释 引言在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宪法解释居于关键地位。[75]例如,2004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宪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认为法院无权查阅公民的通话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答复中予以肯定。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解读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试图进入他的思想,因为问题不是这个人的意思,而是这些词在一个正常的英语使用者口中会是什么意思……。[72]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问题在于,法律解释须符合立法原意的要求是否存在于宪法解释之中?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甚少正式通过宪法解释案,[51]我们无法确认这一点,但可以从其最为接近宪法解释的香港基本法解释中予以探讨。199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7条。
换言之,在文本含义不甚明确或者模糊歧义的情况下,原旨主义应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原旨主义只是主张宪法的原初含义是固定的。[89]对于涉及宪法的司法解释是否合宪,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更需要确立实质判断的标准。特别是,去考察‘八二宪法起草时的时代精神,以及此种时代精神如何烙印于宪法的字里行间。
[39]参见刘晗:宪法全球化中的逆流: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问题,《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第170—171页。引入原旨解释、强调诉诸历史也未必单纯只是绑缚性的限制,实则也具有解放性的力量,可以让解释者和研究者从当前的思维定式中解脱出来,打开新的视域。宪法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刻对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决断,而非普遍道德原则在某个国家的具体体现。[74]宪法解释因此产生了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
中国宪法的原旨解释因此不限于对八二宪法通过和修改之时的原旨讨论,而需要追溯整个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史。2005年,在涉及行政长官任期的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2款主要采取体系解释(结合第45条和基本法附件一相关规定)和目的解释(对于上述条款的目的进行分析),结合立法原意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者将1988年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意味着补选行政长官并非新一届行政长官)。
三、中国宪法原旨解释体系的初步建构(一)原旨解释的方法:原则与技术明确了原旨主义对于中国宪法解释的匹配性和必要性之后,对于中国宪法原旨解释的进一步建构就成为了逻辑的必然。[52]全国人大常委会则认为:终审法院的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毕竟,宪法序言本身即是对于中国宪法的历史叙事和正当性论证,同时也阐明了中国宪法的制定意图、根本原则和国家任务。[11]在一些情况下,原初意涵也会加入对历史背景的理解,以消除语义含混性和歧义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兴技术的出现,原初含义将会有新的适用。原旨主义在域外实践主要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宪法解释随意化的问题,并不意在限制人民通过修宪和立法发展宪法的空间释宪者可能在原则上肯定宪法的同时,发现具体条文与现实无法对应,因此试图变通解释,从而在具体层面否定宪法的正当性。[96]再如,邹奕曾经对于中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进行了历史考察,指出其受到四项基本原则的限制,[97]不能简单比照域外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教义进行简单化地解读。
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应该持某种原旨主义的立场。[5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1期,第50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也编辑出版了权威的宪法历史文献资料,其中指出:要准确把握宪法内涵和精神,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离不开对宪法文献资料的掌握和深入研究。由此,宪法序言可以从装饰/象征性序言走向解释性序言。
学界曾经围绕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进行过争论。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36条规定了合宪性审查的三种规范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7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见前注[75],第89页。[4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界围绕宪法是否应该与时俱进的讨论,特别是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43]在实质内容层面也与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之争存在相通之处。我国宪法解释的权威主体是立法机关,基本法理是谁制定、谁解释。
1.原旨如何探寻:原初意图、原初意涵与框架原旨主义以宪法固定含义按照何种方式予以识别和确定为标准,原旨主义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理论流派:较为传统的是原初意图理论(original intenttheory)和原初意涵(original meaning)理论,[8]晚近出现的是框架原旨主义或活原旨主义。立法目的一般是绝大部分法律开头部分设置的目的条款。
2005年,在涉及行政长官任期的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2款主要采取体系解释(结合第45条和基本法附件一相关规定)和目的解释(对于上述条款的目的进行分析),结合立法原意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者将1988年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意味着补选行政长官并非新一届行政长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
一些国家的合宪性审查机构采取较强版本的原旨主义。毕竟,即便解释者和研究者同时秉持原旨解释的基本方法,也不意味着对于某个条文或者语词的解释具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原旨主义不仅具有时间维度,即向后看的解释导向,也具有空间维度,即宪法解释的基础固定在本国宪法的原旨。1999年,针对香港终审法院审判的吴嘉玲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有关《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在未来已来的时代,原旨解释可以提醒我们过去未去。[48]立法原则一般指的是法律总则部分规定的原则条款,也包括虽未明文规定但获得公认的原则。
[1]在此意义上,中国真正开始了宪法解释的时代,如何解释宪法因此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不仅关乎宪法本身规范意涵的理解,也关乎下位法律规范是否合宪的判断。宪法确立的基本价值、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是对于未来变化的先定约束。
[24]现实当中,极端的严格原旨主义者和温和主义者都不多见。实践中出现了涉及宪法问题的答复,例如关于行政机构范围的解释[76]和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解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宪法解释不可承担推动基本权利条款与时俱进的功能——毕竟,解释者可通过宪法原初意涵和原初应用的解释学技术区分,在坚守宪法原旨和适应时代变化之间寻求平衡——而只是说须将原旨解释作为宪法解释的起点,将探寻宪法原旨作为一种初始逻辑步骤。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131页。